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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实行重点流域生态补偿

2015.2.14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对闽江、九龙江、敖江三条流域实行生态补偿办法。三个流域共可筹集生态补偿金不少于10亿元,相比以往每年约3亿元的整治专项资金,增加了2倍多。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市、县加大补偿。

  福建省长苏树林在此前召开的第3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上指出,福建省河流水系众多,水资源丰富,但随着流域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环境保护的压力也在不断加大。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新机制,是落实中央和福建省委决定,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办法》,重点流域生态补偿金主要从流域范围内的43个市(含市辖区)、县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集中,省级政府增加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逐步加大流域生态补偿力度。

  按照《办法》规定的资金筹集和分配办法,据测算,约70%的资金将分配到流域上游的南平、三明、龙岩地区。三个流域之间所获补偿总体均衡,各市、县获得生态补偿采用“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市、县加大补偿,反之则少予或不予补偿”的制度设计原则。

  福建省级政府每年支持安排重点流域生态补偿金3.1亿元,比原先提高了1.5倍。自2015年起,每年由福建省财政厅安排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预算支出2.2亿元用作流域生态补偿金;由福建省发改委安排的省级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水口库区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福建省库区移民局安排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3000万元,福建省水利厅安排的省级新调整征收的水资源费新增部分2000万元用于流域生态补偿。

  《办法》明确流域范围内的市、县财政均按照规定比例、标准筹措生态补偿金,主要包括两块,一是流域下游市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其他市县三类区域分别按上一年度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不同比例向省财政上解流域生态补偿金。具体筹资比例是流域下游的福州市及闽侯县、长乐市、福清市、连江县和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4‰比例上解流域生态补偿金,纳入补偿范围的14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2‰比例上解。

  对发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市、县,每次将扣减该市、县年度生态补偿资金的20%;分配到各市、县的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由各市、县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企业环保搬迁改造、水生态修复等流域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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