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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部委联合发文:强力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

2017.8.23

   为推进煤电高效清洁有序发展,8月14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十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按照“完善机制,科学调控”、“企业为主,保障安全”、“淘汰落后,严控增量”、“优化存量,转型升级”的总体原则,全面落实电力体制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作用,因地制宜、统筹推进,有力有序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

  根据通知,“十三五”期间,全国将停建和缓建煤电产能 1.5 亿千瓦,淘汰落后产能 0.2 亿千瓦以上,实施煤电超低排放改造 4.2 亿千瓦、节能改造 3.4 亿千瓦、灵活性改造 2.2 亿千瓦。到 2020 年,全国煤电装机规模控制在 11 亿千瓦以内,具备条件的煤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煤电平均供电煤耗降至 310 克/千瓦时。

  为实现上述目标,通知布置了从严淘汰落后产能、清理整顿违规项目、严控新增产能规模、加快机组改造提升、规范自备电厂管理、保障电力安全供应六个方面的主要任务。

  其中,关于从严淘汰落后产能,要求严格执行环保、能耗、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依法依规淘汰关停不符合要求的30 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含燃煤自备机组)。

  关于清理整顿违规项目,要求全面排查煤电项目的规划建设情况,对未核先建、违规核准、批建不符、开工手续不全等违规煤电项目一律停工、停产,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理。

  关于严控新增产能规模,要求强化燃煤发电项目总量控制,所有燃煤发电项目都要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电力建设规划(含燃煤自备机组)。及时发布并实施年度煤电项目规划建设风险预警,不再新增煤电规划建设规模。确需新增的按“先关后建、等容量替代”原则淘汰相应煤电落后产能;除国家确定的示范项目首台(套)机组外,一律暂缓核准和开工建设自用煤电项目(含燃煤自备机组);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步暂停办理该地区自用煤电项目核准和开工所需支持性文件。落实分省年度投产规模,缓建项目可选择立即停建或建成后暂不并网发电。严控煤电外送项目投产规模,原则上优先利用现役机组,2020 年底前已纳入规划基地外送项目的投产规模原则上减半。

  关于加快机组改造提升,要求统筹推进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分别在 2017 年、2018 年、2020 年底前完成具备条件机组的改造工作。积极实施灵活性改造(提升调峰能力等)工程,深入挖掘煤电机组调节能力,提高系统调节运行效率。

  关于规范自备电厂管理,要求燃煤自备电厂要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国家规划之外审批燃煤自备电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燃煤自备电厂要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和环保排放标准,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相应调峰义务。

  关于保障电力安全供应,要求加强电力预测预警分析,定期监测评估电力规划实施情况,并适时进行调整。要及时做好电力供需动态平衡,采取跨省区电力互济、电量短时互补等措施,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确保电力可靠供应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通知同时提出了完善产业支持政策、积极推进重组整合、实施差别化金融政策、盘活土地资源、做好职工安置等一系列政策政策措施。

  通知还要求,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牵头建立协调机制,分年度制定实施方案,同时加强沟通协调,督促具体任务落实。同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督查问责。一方面要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及时研究完善惩戒制度与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依法依规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确保各地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此外,通知亦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和规范企业做好自律工作。还要加强引导宣传,形成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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