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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碘含量上限拟调低 3种不同浓度碘盐供各地选择

2011.5.16

  5月15日是第18个防治碘缺乏病日。当日,在青海省西宁市召开的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研讨会上透露,新修订的《食用盐碘含量》国家标准将于下半年公布实施,各省(区、市)此后可根据本地人群的碘营养状况,在20毫克/千克~30毫克/千克的范围内供应1种~3种不同浓度碘盐。

  据了解,原国家标准规定的食盐最高强化碘含量为60毫克/千克,经实际测算,目前国内碘盐中的实际碘含量普遍为30毫克/千克,这一数值与修订后的碘含量上限一致。根据会上提出的相关指导意见讨论稿,各省(区、市)可根据3类情况分别供应碘盐: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大于90%、尿碘中位数在100微克/升~200微克/升的地区,碘盐浓度可选择30毫克/千克;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大于90%、尿碘中位数在200微克/升~300微克/升的地区,碘盐浓度可选择25毫克/千克;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大于90%、尿碘中位数在300微克/升以上的地区,可选择20毫克/千克的碘盐浓度。

  卫生部疾控局副局长王斌在会上表示,食盐补碘策略今后不会动摇,在已达到消除碘缺乏病标准的地区,仍将持续供应合格碘盐;在尚未达到消除碘缺乏病标准的地区,进一步加强碘盐普及力度,提高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在碘缺乏病仍严重流行地区可通过监测预警,及时对高危人群采取应急强化补碘措施。中国疾控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碘缺乏病研究所所长刘守军表示,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需人群应食用30毫克/千克浓度的碘盐以保证需求。研讨会由卫生部疾控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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