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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饮用水源地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

2013.7.03

  昨日,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这意味着,自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首个《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走到尽头。

  《意见》对此前的《办法》进行了更细致的修订,在原有的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上新增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明确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内一律不能批准建设入河排污口。同时,意见也重申了东莞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城管局改为市水务局。

  市民可在7月16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到市法制局。

  入河排污口设置应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意见》,出现以下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由排水户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审批:在东莞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设置排污口;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三是依法需要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水户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此外,按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排水户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之前,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同时,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在向东莞市环保局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意见》还提出,申请在省管河道及珠江虎门河口设置排污口又或者是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其取水许可手续可属省审批发证等情况的,排水户应先到东莞市水务局加具意见后再报省水利厅审批。

  另外,两个或两个以上排水户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排水户应当各自独立办理申请事宜,独立登记和上报有关资料。

  新增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可限制供水

  《意见》也对公共及自建排水措施进行了详细定义,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或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区域内自行建设并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自建排水设施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到当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城市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市区范围内还需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排水行政许可管理采用供排联动原则,依照规定,应办理排水许可的新增用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权的,供水单位可以对其限制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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