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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首例污染环境案宣判

2013.9.17

  两次驾驶车辆,将外地农药厂的26吨废液偷偷倾倒至大同县境内,导致周边地域及环境被严重污染。近日,大同县人白某因污染环境罪被大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刑。据悉,这是大同首例因污染环境被判刑的案件,白某成为大同市因污染环境罪获刑第一人。

  大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白某犯污染环境罪,于5月27日向大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某分别于2011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日,两次驾驶重型罐式货车,从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农药厂装载26吨废液,拉至大同市境内,将19 吨废液倾倒在大同县巨乐乡西关村东南301省道的桥涵下,将7吨废液倾倒在大同市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井。经省环境科学院评估,两次所倒废液为危险废液,对倾倒地域及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当庭自愿认罪,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犯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白某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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