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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过艰难反歧之路 乙肝携带者进入食品行业

2009.9.02

  乙肝携带者领到食品行业健康证

  雷闯,22岁,浙江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7月20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并实施,条例未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为争取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和消除乙肝歧视并验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乙肝“解禁”是否真正奏效,较真的他提出了办理健康证的申请。

  “我们也能办健康证了?”雷闯为了确定我们的权利到底能不能在实践操作中得到尊重和保护,8月17日,雷闯前往西湖区灵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求办理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

  “医生说,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办理健康证。”雷闯说,“当我拿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后,医生说,虽然有法,但没有上级文件,我们仍然只能按照以前的规定办。”

  办证无果,雷闯又向西湖区卫生局申请,可得到的答复是“目前尚未接到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可以办理健康证的通知”。于是,他又向杭州市卫生局、浙江省卫生厅层层反映情况,可事情迟迟未有进展。

  事情在8月底出现了戏剧化的改变。“上周五,西湖区卫生局打电话给我,说同意给我发健康证。”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局门口,雷闯兴奋地做出了V字手势——作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他拿到全省乃至全国第一张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

  雷闯把这一天称为“值得纪念的日子”。“这是争取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的重大胜利。”他说。

 

  错误的社会认知源于不尊重科学

  平时说的乙肝检查“两对半”是指五项血液指标,即表面抗原、核心抗体、e抗原、e抗体和表面抗体,如果某人的血液中表面抗原、核心抗体和e抗原都显示为阳性,那么判断此人是“大三阳”;而如果表面抗原、核心抗体和e抗体都显示为阳性,就是“小三阳”。

  “很多人以为大三阳、小三阳就是慢性乙肝,其实大小三阳都只是感染了乙肝病毒或是携带乙肝病毒。根据大三阳、小三阳的情况并不能判断某人是否感染慢性乙肝,还要看其肝功能是否正常,而判断的主要指标就是转氨酶,如果转氨酶超过标准范围,可以认为肝功能不正常,也就是肝脏有炎症,而转氨酶稳定,则肝功能正常。在国家征求意见的标准中,也是以此为依据。在肌体免疫功能正常的情况下,病毒不会发作。据统计,大多数乙肝病毒携带者终生不会发病。”陆军说。

  卫生部在2006年9月出台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中指出,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3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乙肝是传染病,但它的传染途径是特定的,集中在母婴传播、性传播和血液传播上,平时的交流、工作接触、吃饭、接吻,都不会互相传染。”陆军强调。

  “中国是个乙肝大国,感染者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0%,如果这批人在就业市场上频频遭遇歧视,不仅会使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遭到破坏,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还有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你去肝胆相照论坛上看看,‘死有不肝’、‘不死鸟’、‘苦肝’,一看这些‘战友’的名字就知道他们有多痛苦。体内潜伏着这种可能致病的病毒,生理上的痛苦尚可忍受,难以忍受的是无穷无尽的精神折磨。”

 

  乙肝歧视严重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

  “中国的乙肝歧视是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的。”陆军说。

  “自上世纪90年代起,乙肝医药广告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等各种渠道刻意制造‘乙肝威胁论’,散布‘乙肝恐慌’,以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而很多国家是不允许大众媒体上出现此类医药广告的。”

  “国家行为的失误,造成了制度性的歧视,并严重误导了社会认知。自上世纪90年代起,招收公务员时要强制检测报考者的乙肝标志物,并规定不允许乙肝病毒携带者担任公务员,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示范效应。我国一些关于公共卫生的法律中,有许多歧视性的条款,对乙肝携带者作了许多不必要的限制。比如,《食品卫生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以往用人单位拒收乙肝病原携带者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出于医疗费用上的考虑。“但是,原有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为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基金制度取代,用人单位的义务在于依法缴纳保险费用,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并不会带来企业成本的增加。”

 

  走过艰难的反歧视之路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乙肝歧视问题从无到有、愈演愈烈。”近日,北京益仁平中心总协调人、肝胆相照论坛版主陆军在北京开设讲座,回顾中国乙肝反歧视维权之路。

  中华医学会2005年1月统计,52%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因乙肝失去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

  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2007年6月指出,近八成外资在华企业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一所又一所大学将携带乙肝病毒的学生拒之门外;

  115家外资企业调查结果显示:96%的公司入职招聘要进行强制性的乙肝检测,77%的公司明确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只有4%的公司完全不存在乙肝歧视,入职无需检测乙肝指标。

  如此严重的乙肝歧视,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的,除了中国。

 

  卫生部官员: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指出,食品是特殊的产品,这样的工作岗位,患有法律规定疾病的病人不能从事,但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苏志说,病毒性肝炎,还要看具体情况。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乙型肝炎比较多,但是乙型肝炎是通过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一般来说也不会通过饮食传播,所以对于病毒性肝炎,在具体体检时要分清楚。比如乙型肝炎的病毒携带者,医学上认为它不影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苏志指出,其实乙肝在中国携带者很多,约占十分之一。把十分之一的人都排除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之外不恰当,涉及到他们就业的权利和作为公民的权利。所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健康体检方面,还要和有关部门一块作出具体的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除去《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外,还有很多岗位,只要工作不直接接触食品就不会造成食品的污染,就不可能通过食用造成疾病传播。

  苏志最后表示,由于缺乏卫生知识,社会上有一些传统上偏见,对乙肝携带者这部分群体另眼看待,希望中国的广大老百姓尊重科学,正确认识乙肝,要改变原先错误的观念。

 

  从国家政策层面消除歧视

  令人欣喜的是,保护性法律文件逐步出台,歧视性法律逐步修正: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2007年8月通过、2008年1月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2005年1月,人事部、卫生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而且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无乙肝检测项目,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

  2007年5月,劳社部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这一系列举措,既是对全民进行潜移默化的医学常识普及教育,又是对各地录用员工时的乙肝歧视进行彻底的正本清源。也终于使得出现了乙肝携带者领取食品行业健康证的可喜的一幕。

        相关链接:

  一波三折 乙肝携带者领到食品行业健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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