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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幅提高处罚标准

2015.7.29

  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日前召开并审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高了各种污染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并新增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同时,就加强与京津等地协同防治大气污染提出了明确要求。

  条例草案为形成大气环境保护大责任网,实施宽领域大气环境保护,在总结原有总量控制、排污许可、限期治理、停业关停等制度的基础上,从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对大气污染进行全方位防控。

  现行条例与实际“不合拍”,亟须拓宽防治范围

  “现行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1996年颁布实施,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工作需要,对其进行修订非常有必要。”河北省环保厅厅长陈国鹰介绍说。

  现行条例与实际工作“不合拍”主要表现在:一是防治领域突出工业,防治手段重在末端治理,没有建立起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大环保体系;二是防治责任突出企事业单位,没有形成涵盖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于一体的防治责任网;三是防治因子单一,没有形成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多污染源综合管理的格局;四是防治方式注重行政辖区各自为战,没有建立起区域统一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体系;五是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突出,没有在社会上产生强有力的法律威慑效应。

  “条例草案拓展了防治内容,实施宽领域大气环境保护。”河北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高英华介绍说,现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6章35条将被修订为10章65条。

  条例草案结合当前形势,将大气污染防治由原来的燃煤污染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气污染防治,拓展到燃煤、工业、扬尘、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并包括针对恶臭、异味气体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等污染的防治,进一步规范了重点领域防治内容。

  大幅提高处罚标准,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

  “现行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限制是5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已明显不能满足当前工作需要。”高英华介绍说,针对环境违法成本低的突出问题,条例草案对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出了详细规定,并提高了处罚标准。

  条例草案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围绕减缓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实现污染物削峰降速的目标,条例草案还规定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

  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根据预警级别,适时启动应急方案。

  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严禁监测数据造假,加强与京津等地协同防治

  环境监管力量薄弱、环境违法行为取证难,制约、影响着环境执法效果和污染防治工作。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条例草案要求重点排污单位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反此款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陈国鹰表示,大气污染是区域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加强区域合作,联防联控环境污染。为此,条例草案规定,河北省加强与北京、天津及周边地区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合作、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等机制,协商解决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

  同时,条例草案鼓励排污单位和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代其运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大气污染治理。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细颗粒物、臭氧等二次污染物的重要前体物,是引发灰霾、光化学烟雾等大气环境问题的重要因子。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是深度治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条例草案规定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或者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要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安装、使用油气回收设施,并鼓励在全省范围内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挥发性或无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和产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收集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鼓励公众参与

  环境资源的长期无偿使用是导致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促进各污染源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减轻经济活动对环境的负外部性效应,是生态文明制度创新的一项重要实践。因此,条例草案规定,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在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可以进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

  条例草案中还有多个款项涉及对个人行为的规范和限制,引导公众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比如,未依法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由交管部门对当事人予以警告,通知其补办相应手续,并处200元罚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摩擦片等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违者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条例草案还作出规定,鼓励公民举报大气污染行为,监督职责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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