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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试点排污权有偿使用 环保部门每5年重新核定一次

2016.2.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发挥市场机制推进环保和污染物减排。

  在排污权核定方面,《办法》规定,初始排污权的核定,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州、市)初始排污权的核定总量应不超过上级下达的区域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可储备一定量的排污权。各级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污权每5年进行一次调整,重新核定。

  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方面,《办法》提出,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由政府按照核定结果定额出让,即通过缴纳排污权使用费方式取得,试点初期暂缓征收排污权使用费,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对试点初期自愿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单位,在全面开征排污权使用费后给予征收优惠。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应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新老有别、依法依规,公平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采取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办法》实施后的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均需按核定结果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有偿取得。

  《办法》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排污单位应当准确统计污染物排放量,主动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装置,与当地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联网,并确保装置稳定运行,数据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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