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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立法防治地面沉降 平衡原则使用地下水采灌井

2013.4.19

  上海将对高楼建筑群和建筑工程加强规划和管理,以控制持续发生的地面沉降。《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17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表决,7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地面沉降是上海最主要的地质灾害。目前已建立起一张覆盖全市的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达1000多处。《条例》将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因抽取地下水和工程建设活动等引起的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作出规范。

  《条例》明确,上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防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处置因地面沉降引发的地质灾害事故,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受灾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防治地面沉降,《条例》规定,除战备、应急备用等特殊情形外,禁止在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开采地下水。地下水采灌井的使用者应当按照采灌平衡原则,承担地下水回灌义务。回灌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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