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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非法收储 哈尔滨查获15.3吨医疗废物

2013.9.23

  案由:一举查获扣押15.3吨医疗废物

  2013年6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环保部门根据举报,会同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对一处医疗废物非法处理点进行了联合执法。

  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这一医疗废物非法处理点内堆放着大量医疗废物,散发出浓烈的刺激性气味,屋内部分医疗废物输液袋、输液管、针头被分解堆放,大量输液管内还残留血迹、药物。

  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制作了勘验笔录。执法人员依法对重达15.3吨的医疗废物进行扣押,并送往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封存,依法扣押涉案的运输车辆。由于案情重大,当地环保部门迅速向黑龙江省环保厅进行了报告。

  鉴于本案中医疗废物对周边环境造成的重大影响,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百三十八条中污染环境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即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规定,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将这一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做进一步调查。

  分析: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地方环保部门移送案件是否有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明确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据此,确定医疗废物非法处理点的行为完全符合污染环境罪的定罪标准。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因此,地方环保部门将这起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是完全正确的。

  对于需要移送的案件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以及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监测报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本案中,地方环保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指定两名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负责,核实情况后在3日内提出了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负责人进行了审批。报经批准后,汇集有关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进行了案件移送。

  今年6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我国惩处环境污染犯罪司法实践中的一件大事,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两高”司法解释降低了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量化了入罪标准,让环境执法可操作性更强。

  这起案件是哈尔滨市环保部门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起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也是第一起按照新“两高”司法解释移交的案件(施行后第6天),具有里程碑意义。

  当地非法回收、堆放、处置医疗废物案,是在“两高”司法解释正式实施一周后移交至公安部门处理的。如果相关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将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这一案件或将成为黑龙江省被查处的第一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此次严惩非法回收、堆放、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行为,表现出地方政府对整治环境污染的坚决态度和铁手腕,必将在社会上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对有效打击和震慑顶风作案者,惩治和预防污染环境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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