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食品标示法规(1169/2011)将于2014年12月13日起正式实施,该法规要求所有预包装食品(包括含酒精饮料)配料表中对“过敏源”存在情况进行标示。欧盟是我国农产品(包括肉、禽、水产制品、加工食品等)第二大出口市场,新规实施无疑将对我国出口欧盟食品尤其是加工食品产生直接影响。

  欧盟规定的食品过敏源包括麦麸蛋白、甲壳动物、软体动物、蛋类、鱼、花生、坚果、大豆、牛奶、芹菜、芥末、芝麻、羽扇豆及二氧化硫等14种。根据法规要求,固体食品中过敏源含量超过10mg/kg,液体食品过敏源含量超过10mg/l的均需进行标注。

  目前,我国对食品过敏源标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与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差异较大,如我国实施过敏源自愿标注。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食品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出口国家标签及过敏源管理规定的变化,对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方案做出及时调整改进,避免因标示不清、不全、不实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