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污水监测装置里兑水逃避环保检查
黄埔区两家公司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且多次收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后仍不整改,被检察机关以污染环境罪起诉。近日,广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维持原判,判处两家公司及七名公司员工污染环境罪成立。
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
被告单位广州市奥思贝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奥思贝斯公司”)与被告单位广元(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元公司”)于2012年8月签订运营合同,约定于2012年8月16日至2013年9月12日期间,由奥思贝斯公司为广元公司运营位于黄埔区的污水站,处理广元公司排出的工业污水,广元公司负责污水站设备的维修及保养。
奥斯贝斯公司员工发现,广元公司存在污水混排的问题,导致经污水站处理后的废水重金属超标,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但广元公司人员和奥斯贝斯公司领导得知这些问题后,没有采取措施,仍然放任员工多次排放未达标的废水。
且两家公司为了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督,在环保部门安放在广元公司污水站的污水在线监测装置里兑水,降低水样浓度,使检测数据达标。
黄埔区环保局曾对广元公司污水排放进行抽查,发现污染物超标,其中镍、铜浓度超过排放限值的三倍。2013年第四季度,环保部门一共四次对广元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累计达近57万元。
一公司被罚220万
去年1月,公安机关将两公司的七名员工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两家公司和七名员工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今年4月,经黄埔法院审理认为,广元公司未有效监督奥思贝斯公司污水处理,被环保部门限期整改期间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并放任其厂区内多次未经处理的严重超标的废水通过雨水管渠偷排,主观恶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
考虑到奥思贝斯公司多次向广元公司提出整改申请,进行了防止污染扩大化的工作,反映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广元公司混排废水等是奥思贝斯公司治污不达标的重要原因之一,法院认为对二被告单位处罚时应有较大区别。
最终,黄埔法院一审判决广元公司犯污染环境罪,罚金220万元;奥思贝斯公司犯污染环境罪,罚金20万元。7名公司员工均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缓刑。
被告人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近日,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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