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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立法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2012.7.17

  7月16日,记者从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了解到,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省人大常委会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列入2012年立法计划,这意味着海南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步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

  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地下水源。获得安全的饮用水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饮用水水源对饮水安全来说至关重要。

  据了解,目前,海南省共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757个,总服务人口621.8万人,占全省总人数近71.5%。至2011年底,全省共划定29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14个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近年来,为了让全省人民喝上干净水、放心水,海南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治理、改善生态环境,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得到改善。

  据2011年海南省环境状况公报,全省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总体优良,24个重点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中,绝大部分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国家地表水III类标准,符合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要求。

  虽然,多年来,海南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饮用水安全要求越来越高,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日益凸显。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交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调研报告》中指出,目前,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仍不容乐观,,尤其是乡镇和农村水质超标现象突出,个别水源地水质超标严重。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农业面源污染和村镇生活污染比较严重,工业污染依然存在;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行政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有待加强;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

  只有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体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才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最有效手段。

  今年4月下旬,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牵头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环境资源工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厅、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组成调研组,先后赴海口、白沙、儋州等地,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走访群众等形式,了解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规定》提供有效的立法建议。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调研报告》提出,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法规时,应该严格贯彻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主要制度,既对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予以确认和规范,又要有针对性地解决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中面临的突出矛盾与主要问题。

  报告还建议,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法规时,从以下方面加以规范: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理顺管理体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投入;建议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促进保护区经济与水源保护的协调发展;加强规划,科学确定饮用水水源地;严格实施分级管理,全面强化污染源源头控制;加强执法和应急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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