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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54条措施治大气 7月公布设区市空气质量

2014.6.20

  福建省政府近日下发了贯彻落实《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出台了9个方面共54条具体政策和措施。

  福建省政府要求,各设区市建成区2017年要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2015年基本淘汰燃煤炉窑集中区和工业园区内燃煤炉窑。

  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方面,通知要求,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压缩过剩产能,2014年底,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地区,将暂停办理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在调整能源结构方面,福建省政府要求,到2015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52.2%,全省天然气用量达450万吨~600万吨;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800万千瓦。

  福建省提出,到2017年,基本完成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新建钢铁、火电、水泥、有色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根据规划,福建省将逐步提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和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水平;按期完成年度新增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任务。从7月起,福建省环保厅每月公布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从2015年起,每月公布各县级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同时,福建省还将加强责任追究,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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