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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命名规定》征求意见

2009.10.12

  今后,特效、全效、抗菌、祛疤等绝对化词语或明示、暗示对疾病有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可能被禁止用在化妆品名称中。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其配套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化妆品命名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不得以夸大、虚假等方式误导、欺骗消费者。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医学名人的姓名(已注册商标的除外);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除外);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或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同时,国家局还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应当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包括相应的人员条件、厂房和生产设施、环境卫生以及管理制度等。化妆品生产场地不得用于生产非化妆品的其他产品。化妆品生产企业须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类别内组织生产,超出许可类别生产的化妆品视为无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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