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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审理环境污染案件注重听取专业人士意见

2016.2.17

  “涉案加工厂生产加工时主要产生哪些污染物?”“排放的废水对环境会造成什么影响?”“涉案加工厂废水是谁采集的?采集过程是怎样的?”“根据相关规定,环保部门对这类企业的准入条件是什么?”

  “主要污染物是废水,废水中含有铜、镍、铬、锌等重金属污染物……”来自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环境监察大队的叶昌道在法庭上对答如流。

  这一次,他既不是坐在旁听席,也不是站在原、被告席,而是首次作为一起环境污染案的证人出庭,当庭接受检察官、被告辩护律师和法官的轮番询问。

   案情回放—— 小作坊非法生产,外排废水重金属超标

  时间还得回到半年多前。2015年的7月28日,正在开会的叶昌道收到了当地公安部门提供的一条重要线索,瓯海区梧田街道前牌路上有一家非法加工厂,可能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通过调查,他了解到,2012年2月,一名外地人夏某在此开办了一家非法模具加工厂,次年9月开始加工“压铸锁”、“皮带模”等模具。经过前期走访、取证,2015年8月4日,温州市瓯海区环境监察大队联合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对这家加工厂进行现场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在这个不足50平方米的加工厂内,并未设置任何废水处理设施,只是摆放了一些塑料桶用来收集废水。根据夏某的现场供认,收集到塑料桶内的废水被不定时地倾倒入卫生间抽水马桶里,通过下水管道排放出去。

  随后,环境执法人员在现场蚀纹槽和废水桶内各提取了水样。

  2015年8月5日,瓯海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蚀纹槽内水样pH值为0.48,其中总铬23.9mg/L、总铜7260mg/L、总锌6.70mg/L、镍 20.9mg/L;废水桶内水样pH值为1.43,其中总铬11.3mg/L、总铜3130mg/L、总锌2.53mg/L、镍 13.7mg/L,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

  庭审现场—— 环保部门专业人员出庭作证,说明查处过程和执法内容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被告人夏某污染环境案开庭审理时,考虑到案件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为了让案件审理更加顺利、准确,法院应公诉机关申请,通知瓯海区环保局配合,出庭对环境执法的内容、过程、依据等情况进行说明。于是就出现了叶昌道在法庭上对执法过程进行说明以及接受公诉机关、辩护律师、审判长等人询问的一幕。环保部门专业人员出庭作证,这在浙江全省法院审判工作中尚属首例。

  庭审现场,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夏某在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中,明知产生了污染,而未建设环保设施,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出庭作证的叶昌道在庭审中接受询问,并就查处过程、排污危害、企业环保责任等方面作出了阐述。他表示,环保部门接到线索后,依法查处了夏某的加工厂。“涉案企业重金属污染物严重超标。重金属污染物超过一定浓度能够对水体自净能力产生影响,重金属污染物能够在动植物中蓄积,并通过生物链转移到人体,对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同时,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叶昌道提出,排污企业要加强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被告人夏某在法庭上坦言,自己知道有污染,但误以为废水通过马桶排入化粪池,危害性会很小。他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悔恨,多次躬身道歉,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称,被告人夏某主观上无恶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

  此次庭审中,瓯海区人民法院与瓯海区环保局还邀请了当地企业经营者、大学生等50余人到庭旁听。

  判决结果—— 被告人被判刑一年,环保专业人员意见发挥重要作用

  经过4个多小时的庭审和辩论,瓯海区人民法院当庭对本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夏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以罚金2000元。

  “专家意见在国外的环境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的环境诉讼中需要进一步重视听取专家意见。专家意见作为有效证据,不仅可以增强判决的科学性,而且可以大大降低原告的举证成本,避免原告陷入成本高昂的司法鉴定程序。”相关律师分析说。

  除此之外,本案还推行了多项庭审改革措施,如由环保法专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全程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庭审等。

  担任本案审判长的瓯海区人民法院院长周虹在庭审结束后接受采访表示:“环保行政管理人员以专业人员的身份参与庭审,由环保法专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成为环保庭审改革的‘破冰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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