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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废止和转化一批强制性地方标准

2016.9.05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的要求,我省开展了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征求第1批4930项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意见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6〕12号)的精神,现将我省拟废止的25项(见附件1)和拟转化(转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47项(见附件2)强制性地方标准目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6年9月5日至11月3日。

  公示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有异议,可向江苏省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意见和建议,需签署真实姓名、所在单位、联系方式和依据。联系人:袁超,电话(传真):025-68952671,

  联系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1815室,邮编:210036。

  附件:1.江苏省拟废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目录

  2.江苏省拟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目录

  江苏省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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