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实施或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行为的人员应当“从重处罚”。

  环保部门在一些重点排污单位设置了自动监测设施,旨在获得第一手污染数据信息,实时掌握企业的排污动态,据此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要求和约束企业承担必要的环保责任,规范排污行为,同时,也以此为基础评估污染整体情况,制定环保决策和规划,部署环保措施。而如果排污企业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环境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就成了摆设,一方面,企业在虚假数据的掩护下不加节制地排污,会加重环境污染,另一方面,经过修饰的监测数据又会欺骗监管,误导决策和环保应对,给环境保护造成其他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