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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地方政府有哪些禁忌?

2015.5.21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禁止更是不能为。新《环境保护法》既规定了地方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也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不能做什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文件、法规又对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做了进一步补充甚至细化。归纳起来,主要有九大禁忌,亦即九个不要。

  第一,不要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评的开发利用规划;第二,不要超总量排污、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第三,不要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第四,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的,不要不作;第五,不要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第六,不要马虎大意,导致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第七,环境质量不要下降;第八,不要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第九,不要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

  这九大禁忌,大部分在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细化强化,使之更具约束力,更可操作。地方政府不能做什么,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规则,对地方政府既是约束,也是一种保护。有了规则,做什么事情,后果就可以预期。有了法律约束,就可以避免领导为所欲为,防止出现大的失误。依法行政不是地方政府做事的最高标准,而是起码底线。或者说,依法行政首先是为了防止把事情办错、办坏。

  法律讲究规则和程序,有时候让人觉得有些束手束脚。地方政府负责人千万不要以为,只要是做好事,就可以想办就办。仅仅有高尚的目的不够,还要程序正当、形式合法,必须接受合法性审查。法治的着眼点不在于方便做好事,而在于限制做错事,防止做坏事。

  毋庸讳言,以往有些地方做事情,往往不太讲究程序。只要政府认为一个项目有利可图,甚至是县委书记、县长觉得是个好项目,说上就上,什么科学论证,什么合法性审查,都顾不上了。有时听到有的县委书记或者县长说,就这么定了,出了问题我担着。这话说出来,充满敢作敢为的英雄气。实际上,不按程序办事,这就已经违法了。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不得”,都是法律的刚性要求。违反了这些禁忌,有的已经触犯刑律,要受到法律追究。比如包庇环境违法行为,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等。有的虽然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必须接受行政处分处理。有的即使免于法律和行政处罚,仕途也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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