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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未来五年工作目标确定

2016.9.30

  黑龙江省政府29日召开全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推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阶段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提出的黑龙江省水污染整改问题作出安排。

  副省长王爱文出席会议并讲话。

  据了解,“十二五”以来,黑龙江省河流Ⅰ-Ⅲ类水质比例较“十一五”期末提高17.8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比例降低6.3个百分点;松花江干流水质由“轻度污染”转为“良好”,干流大部分江段水生生物清水种群不断增多,水环境保护成果惠及全省人民。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建成污水处理厂133座,新增处理规模433万吨/日,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4.4%,比“十一五”末提高了27.7个百分点,县以上城市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在污染减排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是,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是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面对水污染防治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不多、过问不够、督促不足。二是水环境质量改善压力依然较大,全省4大水系水质总体仍为轻度污染,个别支流水质改善压力较大。三是水生态环境退化问题不容忽视。

  会议就全省落实“水十条”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指出,要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扎实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实。今后五年,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可以概括为“增好水、

  减差水、保稳定”。增好水,即全省水体优良水质比例要从2014年的50%提高到59.7%以上;减差水,即全省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市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降至10%以内;保稳定,即确保城市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质量稳定(与基准年2014年相比)。

  会议要求,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落实水环境质量改善的第一责任人,工作落实不力,硬性指标完不成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地必须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多研究、多部署,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共涉及46个中、省直单位,在组织实施、政策制定、要素保障等方面,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要强化督察考核。省政府已与各市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并将每年对各地进行严格考核,考核通不过的,将约谈相关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履职责任,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同时,省政府还将通过政府督办、环保督察等方式,加大对不作为、缓作为等问题的责任追究。各市委市政府也要建立监督管理及考评机制。同时,要积极创新投融资机制,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推动环境治理市场化,解决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不足、运营水平低下等瓶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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