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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环保政务督查管理 提高效率确保政令畅通

2013.4.18

  为切实增强执行力,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政令畅通,山东省环保厅日前制定下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政务督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重要事项的督查方式、程序、责任和考核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围绕做好政务督查工作,山东省环保厅办公室会同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历时一年时间,依托电子政务综合办公(OA)平台研发了政务督办系统,经过各处室、单位测试,具备了应用条件。

  根据《办法》,政务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批示督查事项、公文督查事项、会议督查事项和省环保厅领导确定的其他需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主要通过OA平台督办系统进行,分为立项、办理、督办等环节。《办法》明确了各类督办事项的立项处室、单位,立项处室、单位应于当日在OA平台发起督办流程,在《督办单》中要将督办事项、责任处室和单位、办理时限等有关内容填写齐全、清楚。

  《办法》规定,责任处室、单位为牵头办理单位,应按照《督办单》的要求时限,认真组织办理,其他相关处室、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办理工作。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应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办理情况。办结后,要及时在OA平台填写《督办单》,将办理结果的表现形式和验证方式描述清楚,不能简单填写“已办结”、“办毕”等内容。立项处室、单位应当及时掌握所督查事项的办理进度,可根据缓急程度和承办时限要求,采用电话询问等方式对承办事项进行全程跟踪,督促承办处室、单位按时限要求反馈办理结果。为做到不漏项、不延时、不误事,《办法》规定,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立项和办理督查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并设立督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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