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手机扫码查看

手机查看

喜欢作者

打赏方式

微信支付微信支付
支付宝支付支付宝支付
×

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

2013.7.04

  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产生部分地承认了这样一个事实:美国政府永远不可能拥有足够的执法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监测每一个污染源,而居住在污染源附近的公民常常是监督违法排污行为最经济、最有效的监控者。

  尽管在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设立之初,一些人担心此类诉讼的数量会非常庞大,法院将不堪滥诉行为的滋扰。但是,事实证明,环境公民诉讼占美国环境诉讼总数的比例非常小。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赋予公民或者团体对违反法定义务的污染者或怠于执法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力——公民或者团体借助法院的司法权,得以扮演“私人检察官”、“私方司法部长”的角色,对环境违法者提起“公”诉,成为环境法律的特殊执法主体。

  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一把利剑,可以对污染者施加巨大的压力。经过修改后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此,环境民事诉讼不再限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也具有了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使我国公益诉讼向前迈出了一大步。恰逢《环境保护法》修改之际,为更好地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在司法制度上借鉴西方关于集体诉讼、公益诉讼等诉讼方式,本版特约请专家对美国环境公益诉讼有关内容进行了梳理,以飨读者。

  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Environmental Citizen Suit)对中国推行环境公益诉讼颇有借鉴意义。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建立在“环境公共财产”、“公共信托”、“环境权”等理论基础之上,性质上属于环境公益诉讼。它突破了传统的诉讼观念,以保护环境公益为目的和诉讼要件。并且,诉讼目的也往往不只是为了个案的救济,而是督促政府或受管制者积极采取某些保护环境公益的法定作为,判决的效力亦不仅仅局限于诉讼的当事人。

  环境公民诉讼作为美国环境法的一大特色,在美国实践了30多年,从实际效果来看,它能有效地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对于防治环境污染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促进环保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历经怎样的发展过程?

  公害泛滥驱使扩大诉权

  环境公民诉讼制度是美国环境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精髓在于“公益性”,即普通民众为了保护环境和促进环境法律的实施,可以针对与自身无实质利益关联的环境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这项制度赋予公民对违法排污者的排污行为以及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州与地方环保局提起诉讼的权利,使公民可以借助法院对违法排污者以及环境监管者实行有效的监督,以达到控制污染、加强执法、改善环境的目的。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在美国,法院的功能被认为是处理个人利益之间的纠纷,而没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并且,按照传统侵权法理论,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属于“妨害行为”,而“妨害行为”又分为“公益妨害”和“私益妨害”。对于“公益妨害”,只有公共官员如各级检察官,才享有代表社会提起旨在消除公益妨害的诉讼资格。对于个人,除非能够证明其所受到的妨害不同于公众所受到的损害,否则,就不享有提起旨在消除公益妨害的诉讼资格。

  20世纪六七十年代是美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时期,也是公害泛滥的时期,公害事件所引起的痛苦和不安让公众产生了严重的“生存”危机,公众为了安全和健康,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席卷全国、历时久远的反对污染的环境运动。在这场运动中,除了大规模持续不断的请愿、游行、示威、抗议外,在法律上,公众强烈要求扩大环境诉讼起诉资格。

  在这种压力之下,1970年修订的《清洁空气法》中特别加入了公民诉讼条款。《清洁空气法》第304条a款规定:任何公民都能够以直接或间接受影响者的名义,甚至以“保护公众利益”的名义,对包括公司和个人在内的民事主体,就该法规定的事项提出诉讼;任何公民都可以对污染源超标排放、违法排污和联邦环保局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逐渐纳入立法实践

  此后,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美国环境立法浪潮中,绝大多数的环境法律都包含了公民诉讼条款。如1972年的《海洋倾废法》和《噪声控制法》、 1973年的《濒危物种法》、1976年的《资源保护与恢复法》、1977年的《清洁水法》、《有毒物质控制法》等环境法律,均对环境公民诉讼做出了规定,内容涉及空气污染控制、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濒危物种保护、社区通告(communitynotification)、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规划。

  迄今为止,美国联邦19部环境法律中,只有《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国家环境政策法》和《海洋哺乳动物法》等3部法律中没有环境公民诉讼条款。

  不仅如此,美国联邦环境法律中关于环境公民诉讼的条款规定非常详细,程序非常明确。

  一般而言,美国环境法律中典型的环境公民诉讼条款是这样描述的:任何人(任何公民)有权代表自己对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及其政府机构)提起一项民事诉讼,以实施环境法律以及依据该成文法颁布的行政规章、其他诸如许可证以及行政命令等特定的法律要求。还有若干关于环境公民诉讼的程序、救济等的条款。

  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产生部分地承认了这样一个事实:美国政府永远不可能拥有足够的执法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监测每一个污染源,而居住在污染源附近的公民常常是监督违法排污行为最经济、最有效的监控者。

  并未引发滥诉

  在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对于推动环境执法起到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尽管在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设立之初,一些人担心此类诉讼的数量会非常庞大,法院将不堪滥诉行为的滋扰。但是,事实证明,这样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环境公民诉讼占美国环境诉讼总数的比例非常小。

  笔者请美国司法部(根据美国《清洁空气法》和《清洁水法》的规定,环境公民起诉的起诉书副本需要抄送司法部)统计了美国2008年~2010年依据《清洁空气法》和《清洁水法》起诉的环境公民诉讼案件,总数为227起。其中,依据《清洁空气法》起诉的36起,依据《清洁水法》起诉的191起。美国司法部2008年共收到环境公民诉讼起诉书73件,2009年81件,2010年73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仅2008年一年美国环境保护署就向美国司法部移交了216宗刑事案和411宗民事执法案,由司法部向法院提起诉讼。

  与过去比,环境公民诉讼案件的总数并没有大幅度增加。在1996年~1998年间,美国环境公民诉讼案件总数为228起,其中依据《清洁空气法》起诉的12起,依据《清洁水法》起诉的216起。

  成为执法重要补充

  可以说,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已成为环境执法的重要补充,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已成为环保部门与社会公众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

  统计数据显示,1993年1月20日~1995年5月5日,基于《清洁水法》的公民诉讼已使300万美元的民事罚金上交至美国国库,1000万美元罚金上交州政府,6100万美元作为量化的禁令救济(injunctiverelief)用于解决环境危害,还有未作统计的其他额外禁令救济,数额也许更大。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赋予公民或者团体对违反法定义务的污染者或怠于执法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力,使公民或者团体借助法院的司法权,得以扮演“私人检察官”、“私方司法部长”的角色,对环境违法者提起“公”诉,成为环境法律的特殊执法主体,从而监督和推动有关环境法律的实施,在排除环境侵害、促进环境公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及良好生活环境等合法权益。

推荐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