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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调整水和大气污染排污费 征收标准同比翻倍

2014.1.28

  经浙江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决定从2014年4月1日起调整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与此前相比收费标准均翻倍。

  记者26日从浙江省物价局了解到,此次调整内容包括:水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下同)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为1.4元;大气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为1.2元;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中五类重金属因子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由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统一调整为1.8元;

  据了解,浙江省此次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未涉及固体废物和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水、大气、重金属因子的每污染当量对应的千克数各不相同,且征收主要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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