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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重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2015.7.29

  2015年以来,山东省淄博市共侦办环境资源类违法犯罪案件15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89名,目前已判决48名;侦办行政案件20起,行政拘留27名,破案数同比提升70%。

  公安、环保部门联合检查企业和重点区域200余家(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11处,约谈企业负责人24人(次)。

  这是记者从淄博市公安局日前组织召开的打击环境污染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的信息。

  近年来,山东省淄博市依托公安环保联动执法机制,扎实开展打击边界地区环境资源领域违法犯罪、打击破坏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等专项行动,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取得显著成效。

  窑湾偷排废水熏死小麦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2015年3月,桓台县环保部门接到举报:某村一处窑湾内,发现大量黄色浑浊的液体,并散发出刺鼻气味,窑湾周围的农作物生长受到严重影响,种植的小麦开始发黄枯死。

  环保部门立即对窑湾水样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测,水样中化学需氧量(COD)、氨氮均超标数十倍,锌、铬、汞等重金属也严重超标。

  罐车偷排酸洗废液,专案组全力侦破

  桓台县环保部门依照程序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公安局立即抽调精干民警成立了专案组,全力进行侦破。

  为尽快抓住犯罪嫌疑人,民警在对污染现场进行仔细勘查的同时,大量走访窑湾周围居住群众。经调查,有群众反映曾看到大罐车将含刺激性气味的液体倾倒到窑湾内。

  正当民警围绕窑湾开展侦查时,4月21日晚,一些黄色刺激性气味的液体又被直接偷排在流经索镇镇的乌河内,造成乌河污染。

  民警依法传唤窑湾承包人耿某某了解情况时,耿某某一开始谎称窑湾内有两个洗沙的加工点,污水是由洗沙加工点流入。然而,在大量证据面前,耿某某最终交代:另一个叫耿某的人向其窑湾内倾倒过化工废液,而他则从中获利。

  办案民警立即对耿某进行了传唤,耿某交代自2015年2月以来,他伙同刘某某、巩某某多次驾驶罐车将酸洗废液拉至耿某某承包的窑湾内偷排。后三人又将两车酸洗废液拉到流经索镇镇的乌河内偷排。

  民警对耿某倾倒废液的罐车依法进行扣押,环保部门对罐车中遗留的少量褐色秽浊刺激性气味液体进行了取样检测,其中COD、氨氮等指标严重超标,锌、镉等重金属也超标数倍。

  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

  废液的源头在哪儿?

  根据耿某供述,酸洗废液是从一个叫王某的人那里拉来,处理一车酸洗废液,王某给其900元费用。民警遂对王某进行抓捕。

  经审讯,王某交代了酸洗废液是由淄博世福凯化工贸易公司提供。在对淄博世福凯主要负责人蔡某某进行询问后得知,这些废液是其公司为山东省祥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浩祥分公司提供盐酸,进行钢板除锈产生的酸洗废液,再由其公司对废液进行回收。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酸洗废液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应当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来处理。

  浩祥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朱某某明知酸洗废液是危险废物的情况下,随意将废液交给没有处理资质的淄博世福凯化工贸易公司回收,蔡某某又将酸洗废液依次转交给王某、耿某等个人来处理。耿某等人将酸洗废液随意倾倒在没有防渗措施的窑湾和乌河内,造成严重污染环境。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近日,桓台县公安局依法对涉嫌污染环境罪的耿某某、耿某、刘某某、蔡某某、朱某刑事拘留,巩某某取保候审。

  河滩偷排化工废水

  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判处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2014年7月,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直属大队民警经过摸排侦查发现,临淄区一家私人化工企业有可疑人员准备将厂区内化工废水通过槽罐车恶意排放。临淄分局在掌握了嫌疑人的活动规律后,安排民警在嫌疑人出没的化工厂附近守候。

  民警蹲守跟踪,偷排者被抓现行

  2014年7月22日16时左右,经过4个多小时蹲守,民警发现两辆槽罐车进入化工厂。17时左右,两辆槽罐车缓缓驶出厂区。

  蹲守的民警断定,两辆车辆应是开去排污地点进行排污,遂驾车进行跟踪,并及时通知相关派出所和临淄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准备协同抓捕。

  趁着夜色,两辆装有化工废水的槽罐车沿着辛河路向北,经敬仲立交桥后便向东行驶。经过一段时间的跟踪,民警发现两辆槽罐车在一黑色桑塔纳轿车的带领下,顺着一条曲折的泥沙路向前开去。

  为避免打草惊蛇,办案人员决定先放长跟踪距离。随后,民警循着远处隐约的灯光,悄悄跟随嫌疑车辆前行。顺着坑洼不平的道路行驶一段时间,来到淄河区域一段干涸的河床。

  当发现两辆槽罐车停下车,确认在偷排废水后,办案民警立即进行收网,先将负责带路的黑色桑塔纳司机崔某控制,然后迅速把槽罐车上正在向外排着黑色液体的管道阀门关闭。据了解,利用20厘米口径的管道,仅十几分钟便可将30吨废水排放完毕。

  法院判处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将抓获的带路司机崔某带回公安局连夜审讯,崔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及经过。随着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相继归案,案件真相“浮出水面”。

  2014年6月下旬,临淄区某化工厂的老板勾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到崔某。两人商定,由崔某负责给勾某某找寻一个可以排化工废水的地点,勾某某支付给崔某一定费用,其余排放废水事项由勾某某负责联系。

  2014年7月22日上午,在勾某的建议下,由崔某带路,勾某、宋某某、王某等人,事先去淄河滩准备排放废水的地方进行了踩点,确定了排放的具体地点。16时左右,司机路某、王某等人驾驶两辆油罐车拉上废水后,由崔某负责带至排污点。21时1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崔某被公安机关抓个现行。

  2015年6月15日,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对临淄“7·22”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勾某某等8名被告人因非法向临淄区淄河滩偷排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工废水,严重污染环境,被判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两年~10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两万元。宣判后,8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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