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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通过

2016.2.01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1月29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会议指出,当前,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越来越多,放射性物品运输对公众和环境产生潜在辐射影响的风险不断加大。为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有必要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共5章41条,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运输活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以及适用范围、各相关部门职责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会议决定,《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施行。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吴晓青,纪检组长周英,副部长李干杰、翟青,核安全总工程师刘华出席会议。

  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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