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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值得借鉴与效仿

2016.9.07

  从10月1日起,北京市将有69家大医院的检查结果将可与天津、河北的多家医院互认。首批试行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的项目共27项,纳入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共132家,包括北京的69家、天津的37家和河北的26家三级医疗机构和医学检验所。(9月6日《北京晨报》)

   此前,一些医院之间,对各自的检查结果互不相认。其原因大约有两点:一是对其他医院的检查结果存在一定的怀疑,同时担心依据其它医院检查结果诊断,一旦出现误诊,会牵连到相关责任问题;二是医院本身有逐利的冲动,让患者再次检查,可以增加医院的检查费收入等。

   医院因为类似顾虑与利益冲动,互不承认对方检查结果,对患者和家属来说,无疑是有多重不便与权益损害的。比如医院对其他医院检测结果的怀疑,加重了患者的怀疑与疑虑;比如导致患者重复检查,重复付出时间、精力、金钱等成本,加重了“看病难、看病贵”的感受;比如检查需要时间,需要预约、排队、等待甚至托关系,一些患者的病情可能因此而被延误等等。

   基于此,医院间的检查结果互认,其利好非常明显:可以大大地降低医疗成本,缓解人们“看病难、看病贵”的痛楚;看病更加方便,相关检查与就诊程序简化,医院之间的合作等也会得到强化。

   但需要看到的是,检查结果互认要有相关的前提条件。毕竟疾病等存在变化,一些项目的检查不宜互认;一些项目的检查因为时间过长,也不能互认,需要重新检查等等。为此,京、津、冀纳入互认结果的项目只有27个。一方面,相关互认项目是否还有必要扩展与扩大?另一方面,相关具体项目、互认条件与标准,相关互认的管理制度等,明显还需要进一步建立与完善。

   不过,公允地说,医院间就相关检查结果互认,其本质是一件有利于患者,有利于医院长远发展,有利于改善医患关系的利好举措。对此,其它地方的相关医院,不妨借鉴与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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