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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再生资源回收细则 建覆盖全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2013.7.04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近日会同自治区发改委、环保厅等多部门共同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细则》提出,广西将建覆盖全区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再生资源回收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通过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网络、集散交易市场、分拣加工中心和产业基地,形成覆盖全区、布局合理,管理有序的广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细则》指出,政府扶持和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放和推广,鼓励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再生资源开发利用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细则》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县(市、城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细则》还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建立收购台账和废旧金属收购业信息系统,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并按照要求实时向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和主管公安机关报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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