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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不宜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2014.3.11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冯平在出席食品安全蓟门论坛时表示,《食品安全法》从法律层面上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监管,自颁布实施以来,食品安全总体形势稳中向好,但有效执行法律条款尚需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

   他认为,依据《食品安全法》中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由推荐性标准成为强制标准。但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总体数量庞大,即便对同一检测对象,也会因检测适用范围不同和检测手段各异而确有必要同时存在。检测方法的进步、更新、淘汰较快,新的方法层出不穷。将"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列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既影响标准的创新,不利于检测行业的公平竞争,不利于降低检测成本,也影响了《食品安全法》的严肃性。

   据了解,在我国原有食品标准体系中,检测方法标准一直以推荐标准的形式存在。新修订的标准,检测方法被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强制执行。

   "但以检测方法作为强制标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冯平委员认为,判断食品安全与否的基本依据,是食品中是否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及该物质是否超过限量。"检验方法与规程只是手段,首先应该强调方法的准确度,其次从国情出发还要考虑经济性和先进程度。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在国标(或行标)规定的范围内选用适宜的检测方法,且国际上也没有把检测方法作为强制性标准。"

   他举例指出,如苯并(a)芘的测定,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中仅规定了《GB/T 5009.27》为检测苯并(a)芘的方法,即纸色谱的荧光光度计和比色测定的方法。但现在采用液相色谱法(HPLC)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早已面世,如:《NY/T1666-2008肉制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SC/T3041-2008水产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22509-2008动植物油脂苯并(a)芘的测定反相高效液相色谱法》等。现在大部分食品与农产品的污染物限量均按照GB2762-2012标准执行,检测时对照GB2762-2012中苯并芘的限量标准对产品中进行判定,方法必须依照GB/T 5009.27,其他检测方法无效。尽管新的标准方法准确度高、出结果快,但检测机构不能合法使用,影响了检测效率和社会效果,并且造成社会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

   又如GB 2762-2012中规定镉(Cd)的检测方法为GB/T 5009.15,此方法为原子吸收法,而随着检测技术发展,新的检测手段"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也已经出台,如《SN/T0448-2011进出口食品中砷、汞、铅、镉的检测方法》采取了 (ICP-MS)法,但因GB 2762-2012只准许使用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限制了新技术在检测工作中的使用。

   他指出,新的检测方法出现后,原有的成熟检测方法也不应限制使用。如:"植物源性食品中稀土含量的检测"GB5009.94-2012代替GB/T5009.94-2003时,新标准中只规定了(ICP-MS)法,取消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ICP)法。而(ICP)法测定稀土含量是准确的,取消此法,很多检测机构的ICP设备将会闲置。同时ICP-MS属于发达国家限制向中国出口的仪器(半军品),进口受限多、周期长,使检测工作的开展极大地受制于人。同时,国外高端仪器在我国检测市场处于垄断地位,新的检测方法过分依赖高端进口仪器,用作国家安全的强制标准使国外仪器商大大受益。由于机构重复建设,为了适应检测方法的要求,检测设备不得不大量进口,检测领域成了国外高端仪器公司的试验场和最大消费市场。

   他认为,检验方法与规程作为强制标准在产品限量标准中规定的初衷,是为了规范检测市场,但由于检验方法标准研究的分散性和多样化,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时受到领域、信息等方面的局限,往往不可能做到全覆盖,且又很难及时增补,造成了大量检验方法研究成果的闲置。

   因此,他建议,应当修改《食品安全法》,"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不再作为强制性标准。检测方法应适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应强制过度依赖高端仪器,明确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一种最科学、准确的检验方法为相关食品安全限量的仲裁方法和复检方法。相关检测机构可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选用适合范围的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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