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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要审计损害要追责 湖南强化领导干部环保责任

2016.7.08

  湖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日前召开,审议通过《湖南省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湖南省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等重要改革方案。

  《细则》的适用对象包括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省委和省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以及上述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追责主要有两大依据:一是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里25条追责情形之一的;二是符合《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应当追究责任情形的。

  《细则》指出,对尚未造成生态环境直接损害或损害较小的,责令整改,给予约谈、公开道歉、诫勉处理并视情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行政记过等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较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等组织处理并视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等党纪政纪处分。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损害的,给予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并视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撤职、行政开除等党纪政纪处分。

  根据《方案》,湖南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将于今年启动。由湖南省审计厅会同省委组织部选择1个市和两个县先行试点,2017年扩大和深化试点,2018年起全面推进,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施行经常性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审计重点包括领导干部任职前后区域内实物量发生较大变化的自然资源资产情况;水、大气和土壤环境变动情况;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和重大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等。针对不同类别自然资源资产和重要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分别确定审计重点。

  审计结果将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中发现的因人为因素造成的严重损害自然资源资产和重大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事故,需要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的,审计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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