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规定排放有毒物质等,将被从重处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也应当从重处罚。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第三次就环境污染犯罪出台专门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干扰采样可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表示,近年来环境污染犯罪又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如危险废物犯罪呈现出产业化迹象,大气污染犯罪取证困难,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刑事规制存在争议等。为有效解决实践问题,两高出台了《解释》。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重要基础,但个别地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影响监测系统正常运行。为此,《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