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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发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3.11.01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预案》要求,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县(市、区、特区)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州)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预案》规定,突发环境事件按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4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或市(州)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预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省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对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进行监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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