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发布开展“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认可的通知

各有关实验室:

  美国环保署(以下简称EPA)和美国能源部(DOE)于2010年4月14日联合宣布调整“能源之星”产品的认证过程,“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及为实验室提供认可的认可机构需向EPA提出申请并获得确认、注册后,实验室出具的结果才能被EPA接受。

  为了推动我国“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结果被EPA接受,有效促进我国相关产品出口,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于2010年9月向EPA提交申请,并已获得注册。

  从即日起,CNAS开始接收“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的认可申请。申请要求如下:

  1.申请实验室应满足《“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认可要求(试行稿)》(见附件1)。

  2.对于“能源之星”检测标准已获CNAS认可的实验室,申请时需填写《“能源之星”检测能力申请表》(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