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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新业务单元股权激励计划

2015.1.08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新业务单元股权激励计划

第一章 本计划目的

  为充分调动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新业务单元管理层及核心骨干员工的工作热情与责任感, 促进新业务单元快速成长, 迅速在行业内获得竞争优势地位, 提升聚光科技长期核心竞争力; 同时为体现聚光科技”成长与分享”的核心价值观,使聚光科技与员工共同发展与成长,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建立中长期激励方式持续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 特制定本计划。

第二章 激励单元范围及业务开展基本原则

   1. 新业务单元是指聚光科技下属处于初创期或培育发展期的事业部与子公司。

   2. 各新业务单元应向聚光科技董事长和总经理报送其未来业务规划, 未来业务规划经聚光科技董事长和总经理共同批准的新业务单元将纳入本计划。

   3. 纳入本计划的新业务单元将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变更或新设相应的新业务单元公司(以下简称“激励单元”), 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组织架构, 满足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等。并且, 聚光科技将要求激励单元按照聚光科技的标准遵守交易所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 为业务开展需要, 激励单元可以向聚光科技购买、出售或租赁生产经营所需的资产及其他经营性业务合作, 聚光科技亦可为激励单元提供必要的担保或融资支持。激励单元与聚光科技间的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 该等交易应按市场公允价值定价, 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聚光科技内部制度履行相应的决策、披露程序。

   5. 激励单元成立时, 应明确激励对象实现收益的方式、条件、要求。激励对象可通过激励单元分红、向聚光科技或其下属公司或聚光科技指定的第三方(视具体情况确定)出售所持激励单元之权益或财产份额或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交易市场交易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实现收益。

第三章 激励对象

  1. 本计划项下的激励对象, 是指由激励单元总经理与总工程师确定并经聚光科技董事长和总经理共同批准的全职在新业务单元从事管理、技术、业务等工作, 在管理、开发、产品技术、市场与销售等关键岗位起到核心作用、绩效表现优秀的骨干员工, 包括激励单元经营层(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管理层(部门级负责人)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 以及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人员。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认购财产份额数额由激励单元总经理与总工程师从人力资本 附加值(对未来持续发展的影响)、可替代程度以及历史贡献以及其他合理因素综合考虑并共同确定。

  2. 激励单元总经理与总工程师共同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在员工持股平台之有权认购财产份额的数额后, 于具体方案(包括具体的合伙协议)报聚光科技董事长和总经理共同批准后方可实施。激励单元总经理与总工程师可根据激励对象任职变动、增加新激励对象等情况共同确定并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有权认购财产份额的数额, 调整后的方案亦需报聚光科技董事长和总经理共同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激励计划的实施

  1. 聚光科技将成立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持股管理公司”)根据本计划、合伙协议以及聚光科技董事会决议管理员工持股平台。

  2. 本计划项下各激励单元的激励对象将与持股管理公司、聚光科技或其下属公司(视具体情况确定)成立相应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员工持股平台”)用于持有激励单元之股权。员工持股平台将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 若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 持股管理公司将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激励对象、聚光科技或其下属公司(视具体情况确定)将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员工持股平台之各有限合伙人按各自的财产份额比例享有相应的收益权, 持股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相关合伙事务。(激励单元的股权结构之参考示意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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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激励对象应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认缴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以下简称“财产份 额”)。激励对象可通过认缴财产份额或受让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的方式持有员工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

  4. 员工持股平台持有激励单元的股权比例由聚光科技董事长和总经理根据各激励单元的不同情况共同确定, 但应保证聚光科技在激励单元的控股权或控制权。各激励单元股权结构确定后, 聚光科技或其子公司与员工持股平台可采取新设公司、股权转让、增资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按前述原则调整激励单元的股权结构, 该等交易价格应通过协商确定, 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聚光科技内部制度履行相应的决策、披露程序。

 第五章 其他

  1. 激励对象所获收益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

  2. 本计划自聚光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计划的具体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认购、财产份额调整、财产份额转让、激励对象限制等)授权聚光科技董事长和总经理共同确定。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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