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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重在拓宽线索渠道

2016.2.19

  检察机关依法办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是其职责所在。从河南省嵩县检察院查办情况来看,当前,办理此类案件存在以下难点:

   行政机关主动移送案件难。目前检察机关查办此类案件的线索大多来源于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部门联合开展的执法行动中,还有一部分来自于群众举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查处后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较少。

   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衔接困难。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案件时,对原始证据样品重视不够,在认定完行政违法事实后,由于疏于保存,不少证据灭失。另一方面,行政执法部门为了防止涉案食品药品进入市场危害社会,在办案之初就将其销毁,而涉案食品药品又是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证据,过早销毁致使该类案件因失去关键证据而无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司法鉴定难以达到证据标准。目前,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食品药品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较少。有些机构虽然具有鉴定资质,但由于相关资质规定其仅能出具食品药品成分的鉴定,不能出具相关危害程度的鉴定意见,加之送检的涉案食品药品标本具有不稳定性,即使发现有害成分,因办案周期较长也很难分清有害成分是来源于食品药品自身还是长时间的腐败变异,导致法庭质证阶段鉴定意见很难形成强有力的证据。

   为依法惩治和预防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建议检察机关从以下几方面破解难题: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拓宽线索渠道。即建立“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使检察机关的监督触角延伸到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环保等民生事务的主管行政执法单位。建立信息互动平台,对危害民生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查办情况进行综合梳理,从中排查发现食品药品的刑事案件线索。

   规范司法鉴定,提高鉴定效率。首先,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对司法鉴定的资金投入,不断更新专业检测设备,培养专业鉴定人才,为案件的侦办提供物质保障和技术支持。其次,创新检验鉴定方法,克服旧有鉴定方法的弊端。由于传统的鉴定程序检验周期较长,相关涉案样本在保存、运输中容易遭到破坏,影响鉴定的科学性和证明力,因此,应创新检测方法,将现场鉴定的方式引入办案程序,比如对于涉案样品进行现场检验并出具鉴定意见,这样既可以大大提高侦查办案效率,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由涉案样本自身问题引发的争议,提高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让犯罪嫌疑人心服口服。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百姓的维权意识。结合办案实际,及时调研分析易发、高发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信息,在不泄露办案秘密的前提下,向公众披露典型案例,利用微博、微信、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使群众了解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基本手段、对假冒食品药品的识别方法以及遇到食品药品侵权案件时的应急处理方法。通过宣传预警工作,一方面提高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另一方面提高公众的维权意识,增强其处理此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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