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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中央提出 建立企业环境责任长效机制

2015.3.06

  “企业履行环境责任不仅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也是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民革中央在提案中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责任长效机制,通过法律手段对企业责任目标、行为进行规范,并通过机制和政策,引导、鼓励、督促企业履行责任并形成长效管理模式。

  提案指出,目前落实企业环境责任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企业环境责任意识不到位,二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多数企业缺乏环保投资、监测、研发等方面的积极性,往往迫于政府处罚、社会舆论或竞争压力而被动履行环境责任,甚至消极抵制。而现行法规对企业环境责任的规定不全面,缺乏对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的环境责任追溯和界定,缺乏对治理或赔偿的范围、程度的细化规定,经济责任未能与环境污染损害成本相挂钩,企业赔偿金额远不能抵偿其造成的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损害成本。

  对此,提案建议,在编制各级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修订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将企业环境责任的原则和规定纳入其中。同时要完善管理体系,督促企业落实环境责任;要营造良好氛围,让企业主动承担环境责任;再从有条件、有影响力的企业入手,逐步扩大环境责任的履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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