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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科”商标判决 “精”字招牌险遭抢

2012.2.07

  提起中国第一台分光光度计、第一台天平仪器、第一台PH计和第一台旋光仪,国内仪器仪表从业者都知道,它们的诞生地是知名国企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精科公司”)。“上海精科”、“精科”已成为品质的代名词。然而,这块凝结众多心血的招牌,却险些因为成都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下称成都科析公司、上海精学公司)的抢注而涉嫌侵权无法使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2名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记者获悉,二审法院仍维持了原审判决。

  商标归属

  谁是“上海精科”主人

  上世纪80年代末,上海精科公司由上海分析仪器总厂、上海天平仪器厂、上海雷磁仪器厂等14家国内分析仪器企业合并而成。据介绍,从1996年起,上海精科公司开始使用“精科”商标,但未注册;2006年,开始在产品、宣传资料上使用“上海精科”简称。

  然而,这家国企2010年4月却收到传票,说它多年培育的“精”字招牌涉嫌侵权。成都科析公司在向成都市中院提交的诉状中称,2002年该公司取得“精科”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法院判令上海精科公司停止使用这一商标,停止销售标注“精科”注册商标的商品,并赔偿损失。

  成都科析公司从2001年开始成为上海精科公司的经销商,本身并不具备生产产品的能力。它怎么就成了“精科”的所有者呢?经调查,上海精科公司发现,成都科析公司2001年8月申请“精科”商标,同时还注册了“三分”、“上天”、“物光”商标,而这些都是合并成立上海精科公司的著名企业的简称。

  2009年,上海精学科学仪器公司公司成立,在其网站上,公司简称也是“上海精科”;同年,成都科析公司许可其在相关产品上使用“精科”商标,委托案外人生产。值得一提的是,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父子关系。

  庭审现场

  焦点一:

  知名企业简称是否受法律保护

  成都科析公司提出,原告不享有“精科”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字号应为“上海精密”而非“精科”,“上海精科”也不能作为原告产品名称使用,因此,其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上海精科公司认为,“上海精科”、“精科”是具有知名度的企业简称。法庭上,上海精科公司提交了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及39家经销商出具的证明、公司1996年自办的《精科报》、2000年8月的《新华每日电讯》刊登的广告等证据,证明早在被告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前,“上海精科”和“精科”已作为企业简称使用。被告2001年即成为上海精科公司的经销商,理应知晓这一情况。上海精科公司认为,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作为企业简称使用的“上海精科”和“精科”予以保护。

  焦点二:

  使用“上海精科”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精科公司认为,被告授权上海精学公司委托案外人使用“精科”商标,上海精学公司在网站及宣传产品上擅自使用简称“上海精科”,明显具有攀附“上海精科”简称所承载的商誉,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成都科析公司则辩称,自己10年前即已注册“精科”商标,而原告侵权使用在后。原告从未行使过商标注册申请权,在审查期、公示期内都没有提出异议,在5年内也没有申请商标撤销。作为商标持有人,授权上海精学公司使用“精科”商标并无不当,“上海精科”是合法使用的形式。

  法院判决

  两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由于历史原因,上海精科公司与不少国有企业一样并无字号,在这种情况下,为方便起见通常会使用简称。而证据表明,“上海精科”和“精科”作为企业简称经过长期使用,已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海精科公司建立了直接联系,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实际具有商号作用。尽管成都科析公司依法取得了“精科”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依此取得禁用权,但使用“精科”商标仍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定,“上海精科”和“精科”应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据此,法院认定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因此判决,被告上海精学公司立即停止在商品和商品宣传上使用“上海精科”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成都科析公司、上海精学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浦东法院知产庭建议,提醒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自有知识产权进行梳理,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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