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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制订出台全国湿地保护条例

2014.1.13

  13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永利介绍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的情况。张永利介绍,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也要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记者:这次湿地调查摸清了我国的家底。我们看到,这十年之间湿地的主要威胁因素和影响的频次和面积都在呈现增加的态势。请问下一步国家林业局将采取哪些比较有针对性的措施来加强湿地的保护和管理?

  张永利介绍,最近十年,党和政府更加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国务院批准了2002—2030年的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专门下发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连续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都对湿地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叮嘱,要严格保护湿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也要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张永利说,十年来,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在湿地保护管理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到目前为止,我们指定国际重要湿地46块,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577处,建立湿地公园468处。我国的湿地保护率也由上一次调查时的30.49%提高到现在的43.51%。中央和地方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得以完善,生态系统功能作用不断受到重视,全民的湿地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有18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省一级的湿地保护条例,一些地方还把湿地保护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的政绩考核。这些都是积极的方面,也是我们进一步做好工作的重要基础。

  下一步,国家林业局将根据这次调查掌握的情况,从以下六个大的方面采取更有针对性、力度更大的措施,加强湿地保护管理。

  一、从宏观引导方面完善湿地保护规划。按照我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2002—2030年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制订更有针对性的、分阶段实施的工程实施规划,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突出用制度管人、管事,推进湿地保护的制度建设。按照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有计划地、逐步地建立包括自然湿地保护制度、退化湿地恢复制度、湿地生态效应补偿制度、湿地保护红线制度、湿地生态系统评价制度、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使湿地保护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

  三、强化依法“治湿”,制订出台全国湿地保护条例。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一些有关湿地保护的内容,但多数都是针对湿地保护的单一元素设置的,零碎、分散,其完整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都远远跟不上工作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湿地资源调查监测、湿地占用征用的监督管理、各种破坏行为的处罚等,包括怎样更好地履行国际公约,都缺乏一些更明确的、更有操作性的、更管用的条款和规定,所以很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出台一部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行政法规。这样一方面可以使我们把湿地作为一个独立的、完整的、重要的生态系统,从加强整体保护的角度做出规定,规范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们各个部门形成合力,更好地履行国际公约。

  四、着眼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提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对那些功能退化的沼泽、河流、湖泊、滨海湿地等,通过采取植被恢复、鸟类栖息地恢复、生态补水、污染防治等系列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恢复和提升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

  五、强调科学“管湿”,提升湿地保护管理的科技支撑水平。重点针对湿地保护模式、湿地退化机理及修复关键技术,以及科学合理利用湿地的模式等重要问题,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高整个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湿地保护意识,促使大家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在全社会形成珍视湿地、爱护湿地、保护湿地,支持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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