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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以开门立法化解《环保法》的尴尬

2010.6.17
  节能、减排、低碳、循环经济、生态补偿、区域限批……这些于媒体上频频出现的关键词,显示出环保意识已进入了主流舆论并日益影响越来越多的公众。然而,对正行走在建设法治国家大道上的中国而言,却面临着《环境保护法》被基本架空的尴尬。

  就立法现状而言,环保立法并不环保。现行《环境保护法》系1979年制定,而距今最近的一次修订要追溯到1989年。21年过去了,环保事业在中国的发展可谓一日千里,若立法仍在原地踏步,如何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正是在这种“形势比人强”的现实下,迟迟无法进入修订审议程序的《环境保护法》被悄然搁置,包含环保内容的单行法与相关法抢先一步或几步,走在了前面。

  6月15日《中国经济周刊》披露:自1989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近30部关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行法及相关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这些单行法与相关法,很大程度上已覆盖、完善了《环境保护法》中的条款。

  比如,《环境保护法》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第13条、关于防治土地沙化和水土保持的第20条,这些条款的内容分别被《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沙治沙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做了详细规定。更严重的是,还有一些条文与《环境保护法》存在“冲突”。

  由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一般原则,《环境保护法》中的不少条款实则已失去了法律效力。立法机构显然并未对这一现状视而不见,全国人大曾在2002年至2008年间,不间断地建议修改《环境保护法》。但是,修法未成功的原因,还是部门权力纷争太大。

  我国跟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部门就有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林业局、海洋局、气象局、农业部等多个部委。传统的资源分配部门与环保部门管理权限的矛盾,是现实的存在。部门利益之争只要没有平息,《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也就难以启动。而一些单行法在“部门主导”的潜规则之下,反而更易通过立法机关的审议。

  化解这一立法尴尬,当然不能期待各部门在暗中立法博弈,并最终达成立法妥协,《环境保护法》被架空的尴尬,正来自于立法博弈的不透明。如果能让每一部单行法在通过前,都能经由公开的平台充分博弈,让部门的暗中角力变成公开辩论,今天的立法冲突自会避免。

  基于《环境保护法》的现状,立法尴尬总要化解,法制的不统一总要调和,因部门利益冲突而搁置修法并不明智。部门可以影响立法,但《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权还在全国人大。只有民意,才能制衡部门利益。因此,全国人大更应向公众敞开民主立法的大门。若有强大的民意支持,还何愁部门利益阻碍修法。

  更重要的是,就中国环境形势的严峻而言,立法刻不容缓,而且公众对环境立法的参与早有先例,效果很好。

  《200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中国的环境保护依然“道远路长”:2009年,环境保护部共接报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171起,比上年增加26.7%;地表水污染依然较重,长江、黄河等七大水系总体为轻度污染;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总体良好,但部分城市污染仍较重;农村环境问题仍较突出,农村生态退化尚未有效遏制……

  鉴于此,尽快以开门立法的形式,化解《环境保护法》今天的尴尬,就成为迫在眉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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