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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食药监局解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2016.8.10

  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制度;发生食品问题情况食药监部门可约谈主要负责人……今年10月1日,这些规定将全部实施。8月9日,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进行了解读。

  对网络食品将抽样检验

  针对百姓投诉量逐年增多的网络食品问题,沈阳将实施网络食品抽样检验制度。按照《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买样人员作为“神秘买家”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包装等进行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记录拆封过程。

  对于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对网络经营者约法三章

  《办法》要求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不得从事下列行为: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等。同时,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等。

  同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也有相应义务,包括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检查经营行为、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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