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因对乙肝求职者的歧视,江苏省一家企业被罚款700元。据悉,这是自2008年8月1日《就业服务与管理规定》实施以来,我国首个对乙肝患者就业歧视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管理规定》颁布以后,2010年2月10日,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各地在30日内废止“乙肝歧视”相关政策。这些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正名”和提供保护的法规不断完善。但从规定和执行的情况来看并不乐观――据人民网刊登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三部委新规生效4个月内,仅有不到一成的医院在执行禁检乙肝政策。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遭遇歧视的案例仍然很多。

  这是预料之中。单从法律、医学、人权等方面,谈取消乙肝歧视之必须、必要、必然,大家都能理解。但这项工作的推进还需要消除太多的阻力,尤其是消除一般的社会偏见。那种对乙肝病毒传染非理性的恐惧,不是很快就能消失无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