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级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加强空白原产地证书管理。要结合原产地业务电子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建立健全空白原产地证书入库、领用、核销制度,加强证书入库、保管、领用、使用、核销、作废等环节的管理,严把空白原产地证书的“出口”;要对出口企业购买、使用空白原产地证书的情况进行抽查,防止不法企业冒用、乱用或买卖空白原产地证书。要严厉查处和打击假冒或伪造原产地证书违法行为。要加大对假冒或伪造原产地证书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利用退证查询、部门合作等途径查找假冒或伪造原产地证书违法行为的线索,对造假、用假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和严厉查处;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还要求,在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管理方面,各地要加强企业注册管理、签证审核;要开展原产地标记管理专项抽查、加强原产地标记注册管理,对原产地标记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责令其改正;要加强出口法检商品原产地标记查验,对已注册的原产地标记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注销;要加大宣传,积极向企业宣传原产地标记相关规定,引导企业正确标注原产地标记。此外,各地还要建立健全原产地业务数据和企业报检数据的定期排查机制,及时查处不如实申报原产地证书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出口货物逃漏检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