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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加大处罚、强调信息公开

2016.4.15

  环保部于4月14日发布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1998年国务院以第253号令发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改,并起草了此份《意见稿》。

  随着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我国环境保护形势的日益严峻,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自身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亟待完善。

  在《意见稿》中,将环境保护“三同时”单独列为一章,并新增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章节。

  旧《条例》中,对于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新的《意见稿》中将此处修改为“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也由之前的最高十万限额增至100万。

  特别的,在《意见稿》中引入了按日计罚和人身处罚,对于建设项目被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对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处罚也变的更为清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意见稿》中也更加有据可循。

  《意见稿》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建设过程监管,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执行情况按一定比例随机抽选,开展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在信息公开与工作参与章节,《意见稿》提出,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通过网站公开、基层组织公告栏公示、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工程基本情况、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充分征求意见。

  而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应当包括公众参与的过程、内容、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的理由。

  整个环评信息公开包括了开工前信息公开、施工期间信息公开、建成投产试使用前信息公开、运营期间信息公开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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