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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

2016.6.06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将环境资源案件分为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涉气候变化应对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等四大类,并明确了各类案件的审判重点、审理原则和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意见》明确,要牢固树立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严格执行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加大预防原则的适用力度,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意见》强调,依法审理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尤其是要加强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大气、水、土壤、海洋等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依法审理涉土地、矿产、林业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相关案件,注重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相协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围绕气候变化应对的需要,《意见》要求,强调依法妥善审理好涉及碳排放、能源节约、绿色金融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纠纷案件,促进各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政策的落实。此外,《意见》还提出,从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所有者权益出发,强调依法审理各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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