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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布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4.7.23

   报道: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实施了《广州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在相对集中区域(10平方公里)一日内接用户反映200次以上,属于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

   据了解,广州市十区二市有城镇供水企业42家,51家自来水厂。其中,广州市中心城区(包括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黄埔区、萝岗区、白云区大部分)由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其他区(县级市)(包括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白云区北部、从化市、增城市)由各区(县级市)自来水公司及各镇水厂供水。

   《预案》按照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将供水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包括: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供水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本市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等。

   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包括: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主要水源遭受大面积污染,造成区(县级市)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等。

   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包括: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全市部分供水设施遭受外力破坏(地震、战争、洪涝、恐怖袭击等)或因自身原因发生故障,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流溪河、巴江、增江受到污染,水源毒理学指标、放射性指标超标,现有强化常规处理工艺不能保证出厂水达到标准要求等。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包括: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中毒(重伤)10人以下;由于水源内源性水质突发性变化,采用现有净水工艺暂不能有效解决,导致相关指标超过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在相对集中区域(10平方公里)一日内接用户反映200次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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