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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食品添加剂标注不规范 消费者诉至法院获十倍赔偿

2014.11.12

  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尚庆风诉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上海威康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支持了上诉人要求十倍赔偿的请求。

   2012年2月23日,尚庆风在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购买了上海威康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100袋价值人民币1480元的“格瑞丝芙无蔗糖松仁粽子硬糖”。该商品包装袋上食品添加剂仅标明“麦芽糖醇、阿斯巴甜”,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标明“含苯丙氨酸”。尚庆风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了没收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非法所得435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尚庆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予以退货、返还价款,上海威康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予以十倍价款的赔偿。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尚庆风作为消费者,购买“格瑞丝芙无蔗糖松仁粽子硬糖”,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海威康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格瑞丝芙无蔗糖松仁粽子硬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关于食品安全、营养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规定。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之规定,判决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予以退货、返还价款,上海威康食品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尚庆风1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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