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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2010.5.06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广大建筑工人饮食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4月30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近年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密切合作,不断强化监管力度,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但有些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和食堂从业人员还存在食品安全意识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意见》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摆在突出位置,贯彻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认真落实相关责任,强化建筑企业主体责任,做到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食堂自律与强化监管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意见》对严格规范建筑工地食堂餐饮服务许可、切实加强建筑工地食堂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审查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要督促建筑工地食堂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不得采购和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减少加工制作高风险食品;建筑工地食堂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持证上岗。建筑工地食堂要依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防控食品安全事故能力和水平。建筑工地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并及时报告,积极做好相关处置工作,防止事故危害的扩大;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厉查处建筑工地食堂无证经营、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网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建立建全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制度,畅通报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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