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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起新疆年安排2000万元扶持再生资源回收

2012.12.17

  新疆自治区商务厅厅长和宜明近日表示,自2013年起,新疆每年将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支持当地回收示范企业回收分拣设施、物流运输及信息化建设;支持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项目和升级改造;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工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

  据和宜明介绍,为了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发展,新疆还将重奖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发展的部门及重点企业。其中,列为国家再生资源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和区域性大型基地所在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一次性奖励20万元,项目承担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度被列入新疆内贸重点支持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将获得50万-80万元;被列为新疆循环经济或节能减排的先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与此同时,新疆还将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实行优惠税费政策。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由地方财政全部返还其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税中的部分;凡列为国家再生资源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和区域性大型基地项目的承担企业,以及年度被列入新疆内贸重点支持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项目承担企业,当年起三年内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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