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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执法注入强心剂

2014.12.11

  国务院办公厅前不久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观和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推进环境质量改善。

  《通知》要求全面排查整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坚持重典治乱、铁拳治污。

  《通知》是新形势下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工作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内涵丰富、针对性强,很具操作性。笔者认为,学习《通知》精神要掌握、理解6方面内涵:

  第一,强化了政府的环境监管职责。《通知》明确了环境监管属地负责制,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若干环境监管网格,明确监管责任人、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察档案等工作。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职责。

  第二,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要求依法严厉处罚,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一律不得开工、一律停止建设或取缔、一律限期整改的严厉要求。对违法排污,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一律停业关闭,并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

  第三,任务节点明晰。2015年起,市以上环保部门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2015年6月底前,各级人民政府清理废除阻碍环境执法的“土政策”。2015年年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保大排查;市、县政府要划分环境监管网格,明确监管责任人。2016年底前,各地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整改任务。2017年底前,现有的环境监察人员全部进行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保障措施有力。在环境保护部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监督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的落实情况。各级环保和公安部门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事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第五,突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要求加强市、县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和执法设备的配备,将环境监察人员和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第六,严肃追责。对网格监管责任不履职、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不依法处罚等行为,追究监管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移送人民检察院,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等4种行为,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倒查,终身进行责任追究。

  《通知》是继新环保法之后,给环境监管执法注入了又一强心剂。作为基层环境监管人员,要以强烈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和宣传的力度。认真学习《通知》全文,理解其内涵,广泛宣传《通知》精神。尤其要加强针对监管对象的宣传力度,将国务院整治环境污染的坚定决心、鲜明态度清晰地传递给涉污企业,让违法排污企业胆战,让不规范企业自觉整改。

  二是理清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将《通知》中要求监察人员履行的工作职责逐一梳理,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流程,确立工作目标,指定责任人员,为《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做好充分的软件、硬件准备。

  三是积极汇报,争取支持。《通知》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执法监管负领导责任。要积极向同级政府汇报,让政府负责人充分认识到自身在环境监管中的责任和义务,争取环境执法氛围和环境监察工作条件有较大改善,提升工作能力,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

  四是加大执法力度,向环境违法行为宣战。按《通知》要求,向一切偷排偷放、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宣战,坚决执行六个一律,挥起环境法律法规的铁拳,坚决向一切环境违法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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