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监局依法注销七家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验室应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复查申请。由于下列七家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届满未申请复查,并经各自确认无误,福建省质监局决定依法注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1、厦门市无线电监测分站
2、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3、漳州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
4、长汀县粮油质量监测站
5、龙岩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
6、建瓯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
7、三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据了解,本次依法注销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是福建省质监局贯彻落实省政府认证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被依法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实验室,从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停止使用CMA标志,不得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若仍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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