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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水饺当“赠品”促销 超市被罚十倍赔偿

2010.9.06
  为了将临近保质期的水饺“推销”出去,江都一超市竟将过期水饺作为“赠品”进行促销,最终不仅因此赔偿消费者十倍购物款,还被工商执法机关行政处罚2000元,落了个害人害己的下场。5日,江都市工商局发布了这一案例。

  8月24日,消费者戎女士在江都城区某超市看到一则促销海报:“花一袋的钱可以买二袋冷冻水饺”。戎女士一看价格挺便宜,就选购了1袋沁香韭菜速冻水饺和1袋萃玉白菜猪肉速冻水饺,每袋19.8元,合计39.6元。捆绑的赠品都是同品牌的番茄牛肉速冻水饺。付钱结完账以后,戎女士将水饺拿在手中,无意中发现水饺的生产日期有问题:作为商品的两袋速冻水饺生产日期是2009年8月13日和8月30日,而捆绑赠送的二袋番茄牛肉水饺的生产日期是2009年6月19日和7月13日,再看看保质期均为12个月,赠品水饺显然已经超过了保质期,正品水饺离保质期也不远了。戎女士十分生气,立即找到超市要求退货并按货款金额的10倍给予赔偿。对此,超市方只同意退货,并给予5倍赔偿,双方不欢而散。

  第二天,戎女士向江都工商局城东分局投诉举报。经调查,商家为了销售临期(到期前三个月)的速冻水饺,要求厂方促销员采取“捆绑”的方法促销,通过价格优势吸引消费者购买。而促销员则将其它未销售完的超过保质期的“番茄牛肉水饺”捆绑在临期水饺上销售。在接到消费者要求退货并赔偿的投诉后,商家已立即对卖场内的过期水饺撤柜下架,因此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发现过期水饺销售。

  经现场调解,商家同意对消费者予以退货,并赔偿10倍的消费款396元。工商执法人员同时依法对当事商家处以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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